悲觀論集卷-近代-[德]叔本華-精彩閱讀-全集最新列表

時間:2018-04-25 02:36 /東方玄幻 / 編輯:蘇凝
獨家小說《悲觀論集卷》是[德]叔本華最新寫的一本歷史軍事、時空穿梭、魔法小說,本小說的主角康德,內容主要講述:的,正像每一頁文章所證實的,不是要浇育而是去愚浓

悲觀論集卷

作品主角: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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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像每一頁文章所證實的,不是要育而是去愚他們的聽眾。最初,費希特與謝林當這一時代的英雄很出;追隨他們的那個人則和他們很不相稱,才能又遠不如他們我是指那愚蠢而笨拙的江湖騙子黑格爾。這唱隊由一夥各種各樣的哲學授組成,他們煞是莊嚴地對他們的公眾談論永久、絕對以及其他許多他們自己也絕對一無所知的事情。

為了把理提高到它的先知的座,實際上在討論中入一個可憐的戲謔語,利用它當作一個踏石。據斷言,由於ver-nunft理這一詞來源於veehnlorehend理解,所以理意指一種理解所謂”超覺”之物的,或子虛烏有境界的能。這一漂亮的意見得到無限贊同,在德國極令人意地不斷沿用歷時30年之久:確實它成了哲學家手冊的基礎。然而如在中天那麼清楚,理當然來源於veeh,但僅僅因為理才使人優於物,以致他不僅能聽,而且也能理解veit決非子虛烏有境界發生的事別人說的事情,有如一個有理的人對另一個有理的人所說的事情那樣,所說的話被聽者理解veeen;而這種能稱為理

是所有的民族、時代與語言,對理一詞做出的解釋。人們一向認為,它意謂擁有一般的,抽象的,非直覺的觀念,稱為概念,這些概念憑藉字詞表示與限定。說實在的,單單這種能能給人以勝於物的優越。因為這些抽象的觀念或概念,亦即許多零散事物綜組成的心理印象,是語言的條件,並且透過語言是實際思想的條件;而透過語言,這些概念不僅決定現在的意識物也有,而且也決定像過去與將來這樣的意識;由是可以說,它們是清楚回憶的,周密思考的,先見的以及意向的模型;是有系統的作的,國家的貿易、藝術、科學、宗與哲學的發展之恆常因素,簡而言之,是使人類生活截然異於物生活的一切事物發展之恆常因素。

物只有由直覺得知的觀念,所以也只有直覺的機;因此它們選擇行為的步驟依賴機,是很明顯的。對於人說來,有這種依賴也一樣是個事實;他也考慮到個人格差異,容有不同在最嚴格的必然法則條件下,受種種機的影響。不過,這些機大部分不是直覺的而是抽象的觀念,亦即種種概念或思想,不過它們仍然是先的直覺知識,因此還是外在影響的結果。

可是,這給他一種比較的自由比較的,即同一個物相比較而言。因為他的活不是由當時直覺知的環境決定的一切其他物是這樣,而是由他從經驗推衍或從育獲得的思想決定的。所以,這機,他也必然受其支,旁觀者並非總能立即從他的行看出來;它隱藏於頭腦之中。就是這種機,使得所有他的活,以及他的行為與整個工作,有一種特,它和一般可見於物的習慣特迥然不同。

看來他彷彿由更微、見不到的思路所引導,從而他的所有行都帶有思熟慮的標誌,這樣取得使它們充分有別於物的,看似**的外觀。然而,所有這樣巨大差別完全源出自抽象的觀念、概念的能。因此這種能是理的本質部分,亦即人類獨的能的本質部分,其名曰理如果有人問我,理與知verstand有何區別,我會這樣答覆:者是物在不同程度上也有的認識能,而在我們人類之內則發展到其最高程度;換句話說,知是對因果法則的直接意識一種先於一切經驗的意識,由知本形式構成,其基本本質事實上已包在知之內。

首先依賴對外在世界的直覺知;因為覺單獨地只能有印象的能,這種印象遠遠不是直觀的覺;確實,者不過是者的質料:心靈看,心靈聽;其他一切聾而盲。直觀覺是我們直接把官的印象歸因於其起因的結果,這種現象,正因為這知,在我們特有的直觀模式下,即空間中,呈現為一外在的物件,這可證明,因果法則是我們先天地認知的,不是從經驗產生的,因為經驗自,由於它以直觀覺為先決條件,只有透過這同一法則才是可能的。

所有更高質的智,所有聰明、睿智、洞察銳,是和人們用以把因果在其一切關係中的作用之準確、充分成正比的;因為一切關於事物關係的知識,從關係一詞最廣泛意義上說,是建立在對這一法則的理解上的,並且人們理解它的清晰與準確程度,是衡量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在知、精明與妙計方面優越的尺度。另一方面,”有理”的這個形容詞都是應用於形容這樣的人,他不允許自己受直觀印象而受思想與概念的指導,所以他總是在適當反思與預想以,才著手邏輯地工作。

這類行為在任何地方,都被認為是有理。並不是說這種行為一定意味著正直和對自己同胞的。相反,很可能是以最有理的方式,就是說,據科學地推導的結論,斤斤計較掂量;可是卻遵循最自私、不公正和甚而惡的格律。所以在康德以,從來沒有任何曾把公正的,善良的和高尚的行為,和有理的行為等同起來;這兩條行為路線一直是完全分開的,保持區別的。

一個視機作用的種類而定,另一個視基礎原則的區別而定。只是在康德以因為他導,德行來自純粹理,有德行的人或行為和有理的人或行為,才成純一的和一致的東西,不顧所有語言對這些詞已經採取的慣用法一種慣用法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普遍的,所以是人類一致的判斷成果。”有理的”與”惡的”這兩個詞搭得很好;確實,重大的,影響極的罪行,沒有兩者的聯據不可能。

同樣地,我們時常看到”非理的”與”心地高尚的”相聯絡;例如,如果我今天把自己的東西給予需要的人,實際上我明天比他更迫切需要這東西;或者,如果我敢冻,以致把自己要還債主的錢,給一個受苦的人;像這樣的事例不勝列舉。

我們已看到,這種把理拔高為一切德行源泉的說法,由兩個斷言支援。第一,把它當作實踐理,說成像個神諭一樣,斷然釋出純粹先天的令式。第二,把它與純粹理批判對理論理的錯誤解釋聯絡起來看,它被描述為基本上與絕對有關的某種能,正如在3種所謂的理念1中表明的那樣這智同時先天地覺察它們的不可能。並且我們發現,這種見解,正如”濫用最好的即是最的”那樣領導著我們的、頭腦糊的以雅可比為其首的哲學家們每況愈下。他們把理說成直接領悟”超覺”之物,並荒謬地宣稱,它是某種本質上與超越一切經驗之物,即與形而上學有關係的精神特;而且它直接地、直覺地認識一切事物的終極原因,以及一切存有、超覺、絕對、上帝等的終極原因。那麼,如果人們真曾希望運用理,而不是崇拜它的話,像以上這樣的斷言,一定在很早以就遭到這一直率的評論;如果人類,憑藉一種特別器官,備了他的理,為解決世界之謎,擁有一種僅待發展的生而俱來的形而上學;在那種情況下,對形而上學的問題就一定會像對數學與幾何學的真理那樣,意見完全一致,這樣一來,世界上就完全不可能存在許多本不同的宗,以及更多得多的本不同的哲學繫了。的確,我們倒可能猜想,如果發現任何一個人的宗或哲學的觀點和別人的不同的話,他一定會立刻被認為是精神病理學研究的物件。以下這樸實的意見也不會不出現:如果我們發現有一類人猿,有意為打仗或建築或任何其他目的而準備了工,我們會馬上承認,這類人猿是天生有理的;另一方面,如果我們遇到沒有任何形而上學或沒有任何宗蠻人而確有這樣的人,我們不會據這一點否認他們沒有理。那證明為它的號稱的超覺知識的理,由康德的批判才被置於適當界限以內;但雅可比的不可思議的理,那直接領悟超越覺之物的理,他本應想到它確實是本不批判的。同時,某種與此同類的傲慢專橫似神諭的理,在各大學,仍然是我們純潔青年思想的桎梏。

1這3種理念是:1心理的;2宇宙論的;3神學的。見純粹理批判第2編第2卷第1章”純粹理之誤謬推理”。

論康德德學的主要原則

一章裡,我們已經檢驗了康德德學的基礎,現在轉而檢驗奠基於其上之物他的主要的德原則。者和者的關係非常密切;確實,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一同發展起來的。我們已看到,表述這原則的公式讀如下:”只按照你能同時意願也能成為一切有理者的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去行。”這可真是個奇怪的行事方法:一個人,據假定,正在尋找決定他應該做什麼和應該不做什麼的法則,卻被導首先要去探尋一個適於管理一切可能的有理者行為的法則;但我們願意放過那個問題。只要注意這一事實就足夠了:康德提出的上述指導規則中,顯然我們並沒有得到德法則本,得到的僅僅是個指路牌,或應向何處去找尋它的指示。打個比方說,錢尚未支付,但我們有它的一張匯票。那麼誰是出納員呢馬上告你實情吧:關於這事的一個發款員,人們當然本意料不到,他不多不少正是利己主義,我下面即將說明。

據說,這一誡令,是我能夠意願它是所有人的行為指南的,它本就是真正的德原則。我所能意願之物是已給的指示賴以旋轉的樞紐。但是真正我能意願什麼,不意願什麼顯然,為了決定關於正討論的我能意願什麼,我還需要另一個標準;因為沒有這種標準,我永遠找不到理解這來得像密令一般的導的鑰匙。那麼,在哪裡可以發現這個標準呢當然不在別處,只能在我的利己主義中,它是一切立志作用的離我們最近的,永遠現成的,原始的和活的標準,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它有權屬於一切德原則之首。尋找真正德法則的方向,它是包在康德的定則中的,事實上,是建立在這心照不宣的假設上,即我只能意願那對我最為有利之物。於是,因為我在架構一個要人們普遍遵循的誡令,我不能把我自己看為總是積極的,而必須考慮我偶然地和間或扮演一消極角;所以我的利己主義是據這一觀點作出對公正與仁有利的決定的;不是出於什麼要實踐這些德行的意願,而是因為它很想要驗或受它們。這使我們想到有這麼一個守財,在聽了一個勸人行善的說,喊

”想得多好,好極了

我幾乎要喜歡乞討了。”

是理解埋置於康德的德學主要原則中的指向之不可缺少的鑰匙;他自己本來也不能不提供這鑰匙。只是在他提出他的誡令,唯恐我們會到震驚時,他才沒有這樣做。為了防止這一事實真相立即饱陋,他在正文較適當的遠處,最才在那裡表明,不顧他的堂皇的先天建築,利己主義正坐在審判官席上,手持天平。一步說,直到他據偶然消極的方面的觀點做出決定以,才到這一見解對積極的角也一樣適用。

因而在第19頁羅,第24頁中我們讀到:”我決無法意願有一項說謊的普遍法則,因為那樣人們就不再相信我,要不就會報復我。”在第55頁羅,第49頁上又讀到:”這樣一項法則的普遍,即是說,每個人均可承諾他喜歡承諾之事,而無意信守諾言,定會使承諾本以及承諾時不可能懷有的其他的目的,成為不可能;因為沒有人會相信它。在第56頁羅,第50頁中關於冷酷無情的格律,我們發現以下的話:”一個決定這麼做的意志,會自相矛盾;因為畢竟可能發生這些情況:此人需要他人的與同情,而由於他憑藉一種從他自己意志所產生的自然法則,將使自己完全無法寄希望於他所期待的協助。”同樣地,在實踐理批判第1部卷1第2章第123頁,羅,第192頁中讀到:”如果人人都對他人的疾苦熟視無睹,而且你屬於這樣一個制度下,那麼你的意志會同意你安居其中麼”人們能回答說:”我們是多麼率地批准一項不公正的法律,我們將自食其果”賀拉斯horace,諷詩集,satire;卷1第3章第67頁。

這些段落充分表明,應如何理解康德公式中”能意願”這一短語的意義。但是在德學的形而上學原理中,他的德學原則的這種真正本質陳述得最為清楚。在第30節裡我們讀到:”因此每個人均希望有人幫助。可是,如果他用言詞表達他不願意幫助別人的定則,那麼所有的人拒絕幫助他,就應當是理的。因此這個自私自利的定則自相矛盾。”應當是理的,他說,應當是理的於是,就在這裡,再明確不過地宣佈了,德責任是純粹而且完全地建立在預先假定的互換利益上的;因為它是完全自私的,只能以利己主義解釋,這種利己主義在互利互惠條件下,作出一種妥協,聰明得很。

如果這是制定國家組織的基本原則的問題,這種做法是很適當的,但是當要構建德學的基本原則時,這種做法就不適了。在基礎第81頁羅,第67頁上有這樣的話:”始終按照你能同時意願其普遍為法則的那項格律去行,這是唯一使一個意志永遠不會自相矛盾的條件。”依據上面所述,”自相矛盾”一詞的真實義,顯然可以這樣解釋:如果一個人贊成不公正與無同情心的格律,設若他扮演一消極绞瑟,他就會因此而想起這一格律,於是他的意志會與其自矛盾。

從這一分析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康德著名的重要原則不是像他不遺餘再三堅持認為的那樣一個定言的,而實際上是一個假言的命令;因為它暗地預設這一條件,即確定我做什麼的法則因為我使它普遍化也將是一個人們對我做什麼的法則;並且因為在這種條件下,我作為較偶然地非積極的參與者,不可能意願不公正與無同情心。但如果我銷這一附帶條件,而也許信賴我超群的量,自認為總是積極的,永不消極的;那麼在我選擇可能普遍有效的格律時,如果除康德的以外不存在德的基礎,我完全有理由意願不公正與無同情心,應該是普遍的定則,並且因此命令世人:

據這簡單的計劃,誰有權照理可以攫取,

並且誰能保留照理可以保留。”

華茲華斯wordsha

a華茲華斯,17701850,英國詩人,又譯渥茲渥斯。

一章我們已證明,康德的德學主要原則,缺乏一切實在的基礎。現在可清楚地看到,在這個別缺點上,必須加上另一個缺點,縱然康德的明確辯護與此相反,即這一原則的隱蔽的假言的本質,在於它的據原來不過是利己主義,者是它所包的指向的秘密解釋者。一步說,把它純粹當作一個公式,我們發現,它只是對這一著名定則”你不願意別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的一個釋義,一種模糊而偽裝的表達方式;說得更精確些,假若我們取消”不”與”勿”這種限制,並把由碍浇導及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去,就是了。因為顯而易見,這是我能意願其應當規範所有人行為的唯一格律當然,這是從我可扮演的可能消極角觀點說的,在那裡,關係到我的利己主義,這一定則也不過是”不要損害人,但要盡幫助人。”這一命題的繞圈子的說法,或者如果喜歡的話,稱之為其題,這一由我設計的命題關於一切系一致要人們應有行為的最簡最純的定義,即”不要損害人,而就你所能幫助人。”德信念與原則的真正而實在的本質就在於此,而決非任何他物。但它以什麼為基礎呢給於這個命令量的又是什麼這是人們今天仍然面對的這古老而困難的問題,因為,在另一方面,我們聽到利己主義高聲喊:誰也不要幫助,如果損害別人會給你任何好處,寧可損害他們;不止如此,而且惡則用另一種方式向我們說:寧可就你所能損害一切人。把一個相當於或稍優勝於利己主義和惡加在一起的競爭對手,列入名單

這是一切德學的任務。這裡是羅德斯島,你就在這兒跳吧1人們期以來承認人類義務分為兩類,無疑這兩分法起源於德自的本質。我們有1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又稱為完全的、應盡的、較狹隘的義務,還有2那些由德行規定的義務又稱為不完全的、較寬泛的、善意的義務,或者說是由碍浇導人們去履行的義務更好。在第57頁羅,第60頁上我們發現,康德想要一步證實他提倡的這一德原則,試圖從它匯出這一分類法。但這一嘗試是如此勉強,如此明顯地糟糕,以致看來它不過是極地否證他的見解的正確而已。因為按他說,由法令規定的義務是建於誡令之上的,與之相反者,被當作一項普遍的自然法則,被宣告稱決無法沒有矛盾;同時把德行諄諄誨的義務當作依賴於一項格律,其對立面能他說被視為一項普遍的自然法則,但卻是不可能期望的。我請讀者考慮,不公正的定則,有強權無公理的統治,這在康德看來甚至無法想象為一自然法則,但實際上,這不僅是物界,而且在人類中,也是佔統治地位的狀況。文明民族中確實已經設法憑藉國家政府的一切手段,減少這種狀況造成的有害果;但只要這些嘗試,不論於何處,或屬於什麼質,一旦中斷或放鬆,自然法則馬上恢復其支作用。確實,國與國之間,這種狀況絕未止過;誰都知,關於公正的常見號不過是外官方的辭令;實際主宰者是饱璃。另一方面,真正的,即自願的公正行,毫無疑問,也確實出現,但這不過是普遍法則的例外而已。一步說,康德想用上述分類方法作為例證,確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首先第53頁,羅,第48頁透過所謂的對自己的義務如果苦多於愉,個人不應自結束個人生命的義務。因此,自殺的通例甚至看作不能夠想象的一項普遍的自然法則。與此相反,我認為,既然這裡不可能有政府管理的涉,恰恰是這個通例可證明為一項實際存在的,未受抑止的自然法則。因為絕對無疑的是正如常經驗所證明,絕大多數情況下,當人們固有的維持生命本能的巨大量被沉重倒時,他們邁直訴諸毀滅生命本。如果認為有什麼思想,在如此強有而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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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觀論集卷

悲觀論集卷

作者:[德]叔本華 型別:東方玄幻 完結: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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