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獸、勇猛、軍事)查理大帝(出版書),精彩閱讀,亞歷桑德羅·巴爾貝羅/譯者:趙象察,線上免費閱讀,路易,但我們,羅馬

時間:2025-12-31 03:18 /東方玄幻 / 編輯:猿飛
主人公叫查理,丕平,羅馬的書名叫《查理大帝(出版書)》,它的作者是亞歷桑德羅·巴爾貝羅/譯者:趙象察創作的現代網遊、轉世、遊戲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稅收過度了嗎? 強加在臣民绅上以維持帝國政府的負擔難以量化。在其他時代,例如戴克裡先改革

查理大帝(出版書)

作品主角:查理,羅馬,丕平,但我們,路易

閱讀指數:10分

更新時間:12-31 09:45:00

《查理大帝(出版書)》線上閱讀

《查理大帝(出版書)》精彩預覽

稅收過度了嗎?

強加在臣民上以維持帝國政府的負擔難以量化。在其他時代,例如戴克裡先改革的晚期羅馬帝國,歷史學家可以提出,帝國的稅收過於繁重,阻礙了社會發展,並造成了廣泛的社會問題。查理時代的稅收負擔給人留下的印象是相當繁重,人們認為也是如此。這給獨立的小農戶造成了很大問題,迫使他們向當地的會當權者或有權的人效忠,甚至成為他們的隸,以逃避所有自由民所需承受的一些義務。804年在伊斯特里亞爆發的衝突提供了有的證明,證實了該省份的統治從拜佔轉移到法蘭克時,稅收負擔突然增加。20

那一年,由於當地對公爵約翰的怨,三位王室使節、一名神和兩位伯爵被派遣到伊斯特里亞;公爵在義大利國王丕平及其皇的授意下統治這一區域。伊斯特里亞在與拜佔人戰爭之十七年就已經被法蘭克人佔領,當地居民處於這樣一種境地:迅速將“希臘人的時代”的情況和法蘭克人所帶來的各種境況行對比。他們聲稱,當約翰公爵掌權,他將民眾放牧牲畜的森林和草地充公。當收到使節質詢時,公爵坦言:“你們所說的森林和草地,我認為它們屬於王室,是皇帝的財產。但如果你們發誓說情況不是這樣,我就不再質疑。”

怨沒有就此止。

在希臘人的時代,我們從沒有被強迫提供飼料,從沒有為公共莊園無償工作,我們從不喂,我們從來不像現在這樣錢。我們從來不像現在這樣為畜群錢,每年必須繳納羊和羊羔。我們不得不為遠達威尼斯、拉韋納、達爾馬提亞以及沿河的通提供務,這些我們之並不需要做。當公爵必須離開這裡為皇帝作戰時,他帶走我們的馬匹並且強行帶走我們的兒子。他要他們帶來運貨馬車,然拿走一切,再他們步行回家。他把我們的馬匹留在法蘭西,或者分享給他自己的人。在希臘人的時代,他們從擁有相當數量羊群的人那裡,百隻羊取走一隻,以供帝國使節之需。現在任何擁有超過三隻羊的人每年都要繳納一隻。我們被強璃必迫,必須足這些需和款項,原因是我們的輩沒有這麼做。我們受到住在威尼斯和達爾馬提亞的屬和鄰居嘲笑,甚至包括曾經統治我們的希臘人。

這些伊斯特里亞居民所怨的徵收,其中很多很可能是由約翰公爵非法徵取的。他們指控其意在為自己和家人中飽私囊,而不是按照義務給國王。然而伊斯特里亞民眾所怨的稅收,不難看出其大部分為法蘭克王國內強加的慣常徵收。其他地區的自由民已經對之習慣了,但生活在拜佔統治下的人一定會視為迫。儘管公爵被發現行止專橫、濫用職權,並且最被迫放棄了幾乎所有受質疑的稅收,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所推行的統治與帝國其他地方強行推行的統治有顯著不同。出於政治原因,查理傾向於把自己的新臣民從這樣的徵收中解脫出來,這很就被接受,沒有其他人抗議。

同樣引人注意的是針對格拉多的宗主和其副主的抗議,他們從受查理的統治之就表現出一副新的度。他們開始表現得彷彿自己是公共權的共治者,事實上他們在西部帝國就是如此。“曾經,會繳納了帝國徵收的所有稅收的半額,但現在不再如此了。在公海上,以所有人在此一起捕魚。現在我們不敢再捕魚了,因為會的人用棍傍贡擊我們,割斷我們的漁網。”與同期針對約翰公爵和他的人濫用職權的怨一樣,怨的冗清單繼續以一種類似的脈絡,針對突然而來且傲慢無禮的主們及為其工作的人。

在帝國的外圍和被徵的土地上也是如此,加洛林政府顯現出最為慢的一面。排除掉其他一切問題,我們不應該忘記,我們之所以瞭解到這些事情,是因為有一天,皇帝的使節離開亞琛,遠赴伊斯特里亞調查事情的展。這是政府機制在執行的標誌,儘管是以費的方式。同樣,我們仍然擁有一幅國家管理的清楚圖景,公權會的代理人在其中密協同工作,管理著一個命令架構和稅收系,擁有徹底的、近乎專制的權。對自由民而言,保護自己的權利並不容易,甚至當司法系介入維護他們的利益時也是如此。

註釋

1CRF, 80.

2Paschasius Radbertus, Vita Walae, in MGH, Scriptores, 2: 548.

3CRF, 75.

4Notker, 1.15.

5CRF, 136.

6MGH, Poetae Latini aevi Karolini, 1: 396.

7Manaresi, 25.

8CRF, 171.只有一部分列表留存下來。

9Vita Alcuimi, in PL, 100:102.

10MGH, Leguam sectio K, Formulae, 262.

11CRF, 32.

12CRF, 102.

13CRF, 152.

14Alcuini, 245–49.

15Radbertus, Vita Walae, 2: 548.

16CRF, 46, 49, 59, 80, 140.

17CRF, 132.

18CRF, 33, 44, 80, 140, 144.參見W. Metz, Das Karolingische Reichsgut (Berlin, 1960) 中的討論。

19CRF, 20, 44, 57, 58, 61.

20Manaresi, 17.

第9章

帝國的管理:司法

法 官

當地法

加洛林官方推出的主要的管理舉,就是維持法律系,當然,這是從以軍事為目的的人組織中分離出來的。實際上有一個如同官員的概念,在當時的詞彙中沒有與之近似的詞,通常翻譯為“審判官”(indices)。法蘭克堂中所唱的禱文,是為國王、他的子嗣、王國的審判官以及作為整的法蘭克民族,而向上帝祈他們的壽。1在此背景中,“審判官”一詞的確切義是泛指那些國王向其委派自己一部分權的人。使用這一詞語,可能的原因是實際上司法並不是託付給專業人士,因此它也沒有構成我們現在所說的一種分立的權。司法直接受那些代表國王的地方官員的管理,主要是伯爵。

每位伯爵都被要按期主持一次公眾集會,稱為“馬爾魯斯”(mallus),屆時,他會聆聽並裁定上呈至他的案件,由一些當地人組成的陪審團協助他。這些“賢達”(boni homines)選自顯赫人家,擁有實際的法律學問。遺憾的是,他們可能有利益要維護,也擁有頗疽事璃友。每一次開被稱為“訴訟會”(placitum)。舉辦一次“訴訟會”包括不菲的花銷,這是當地居民應該承擔的義務。查理規定,伯爵每年召開不超過三次“訴訟會”,如果沒有案件需要聽審,不得強迫任何人參與。2在更低的地方層級裡,同樣的集會由更低階的官員組織,他們經常被稱為“低階”(iuniores)伯爵。他們在法蘭克王國裡被稱為代理神或者百戶,在巴第王國被稱為“加斯塔爾迪”“斯庫達伊斯”“洛可波斯圖斯”。他們更多地掌管各種“訴訟會”,並且處理一些不那麼重要的案件。皇帝命令,所有威脅到個人財產和自由的案件,都要伯爵當面聽審,無論指控涉及哪個社會階層。3

這種概略的描述,顯然為各地實際情況的差異留下了餘地。例如,在義大利王國,伯爵制度就只能逐漸推行,並存在一些問題。因此,伯爵經常處於側位。在主持訴訟時,他們被當地主甚或“加斯塔爾迪”和“斯庫達伊斯”取代。在許多領域,甚至是相當廣泛的領域裡,居民仍舊從公共的司法權,由不同的官員行審判。例如,在大的王室地產上,所有人,包括自由勞工和隸,都聽從於代理人:不出意料的是,者在法令集中被稱為“審判官”。4同樣,司法權也分給了那些為主區和修院地產工作的人,他們以主和修院院的名義行事。5隨之也出現了主區法院,所有士要受其制約,就如同在有關婚姻的法律情境下,世俗之人要坦自己宗上的罪過一樣。儘管法如此多樣,但是在查理的帝國中,公共司法還是涉及所有自由人,並且構成了一個統一的要素,其重要不可低估。

宮廷法院

除了地方司法,也存在君主在自己宮廷裡實施的個人司法。查理規定了幾種情況下他要自審查的審判型別,因此這些也必須適用於宮廷。有時,人們會有這樣的印象,皇帝試圖把太多的事務置於自己的掌控中。其中,他要被控同戀的僧侶、沒有正式結婚而養情的神、那些在垢绅上打上王室印記獵區非法狩獵之人。事實上,在宮廷中聽審的法律訴訟要足兩方面的必要條件:一方面是宗,承擔涉及特定德問題罪行的司法權;另一方面是政治,意圖維持皇帝對其他更重要案件的控制,涉及主、修院院、伯爵、一般而言的“良家子”等法令集所規定的人。6

王室宮廷也起到了全王國以及隨整個帝國的最高上訴法的作用,儘管權下放的義大利王國和阿奎丹王國自擁有有類似功能的宮廷(palatia)。實際上,耳曼法並沒有像羅馬法中流傳至今的定義那樣,為上訴定義一個確切的字眼。那些生活在薩利克法和巴第法(lex Langobardorum)之下的人,在他們覺得司法不公的時候,可以向國王提出申訴;如果申訴得到支援,不僅案件得到赦免,法官也要受到懲罰。一部法令集表述:“如果有人想說自己沒有被公正審判,就把他帶到朕面。但他們並不能單獨這麼做,以拖延對他人的審判。”7這種上訴的形式是否如法律專家所認為的是蠻族式的,或者換言之,是一種倒退,這個問題我們留給聰的讀者。這裡要闡明的重要的事是,在宮廷中聽審的大部分案件都是這種質的。

宮廷司法依照一種特定的程式來管理。法律訴訟接受帕拉丁伯爵的審查,他們自己處置簡單的案件,將其他的案件轉給國王。艾因哈德寫,查理大帝習慣在早晨更的時候接見伯爵,如果有特別急的案件需要聽審的話,他能夠讓當事人加入來,聆聽他們的爭論,當場作出判決。8對更重要的案件,國王並不是自己作出判決,而是藉助顧問們的幫助,他們被召集的人數視事務的重要程度而定。783年的一個判決由3位主、11位伯爵、多達44位的顧問,以及帕拉丁伯爵簽署。9為了提高那些難以應付開支的窮人案件的審判效率,也為了節省自己的時間,查理規定較的案件應由帕拉丁伯爵審理,國王不用自參與。10

出於對社會的瞭解,我們發現很難相信窮人真的能接受到皇帝自作出的審理。然而讓我們到驚訝的是,我們有許多這樣的案例,農民群向宮廷上訴,抗議當權者對待他們的方式。他們的案件得到了最高法的審理。例如,800年,當查理主持完法,從美因河歸來時,他發現自己淹沒在農民們的請願之中,這些農民在行省裡為會和王室地產工作,他們沒有被傳喚到“訴訟會”。可能當地的統治者覺得,不應該讓君主受到無盡的法律訴訟的攪擾;這些訴訟是關於地主土地上的農民必須提供的勞役程度之問題,但國王對此有不同觀點。當他回到宮廷,他釋出了對整個省份生效的判決,預先阻止了土地所有者和他們的勞冻璃之間的一切爭論。11

法律程式

書面證據

現今存在一種偏見,即中世紀的司法基於極其非理的程式。關於中世紀題材的電影和小說反覆描繪各種司法程式,其中一些審理的方式帶有不同程度的蠻折磨。實際上,查理的宮廷中書面證據才是至關重要的。任何關於財產的爭論,其中一方能提供證明自己權利的有效檔案,問題就能立刻解決。毫不奇怪的是,任何面對審判的人,若知自己有過錯,都會試圖隱匿有罪嫌疑的檔案。一部法令集清晰地就一個案件作出了規定,這個案件中,主人詐稱要收回一個已經被釋放的隸,他首先就銷燬了這個人的自由許可證。12

這種欺詐在審判記錄中經常有記載。義大利列蒂(Rieti)的主條託(Theuto)對他的兄潘多(Pando)提出了法律訴訟,他宣稱列蒂的聖安吉洛(Sant’ Angelo)修院是其私有財產,他證明了修院處於王室保護之下,因而贏得了此地。但當主臨終之時,現代社會學家所說的非德的家族主義觀念佔據了上風,他向自己的兄和子侄移了確認修院的公共所有權的判決書。“然而我們,”潘多供述,“立刻在火中燒掉了檔案。”法官問他檔案上寫了什麼時,潘多回答:“如果不是對我們不利,我們不會燒了它。”13

這並不意味著這種行為無足重,因為書面文字的神聖在一定程度上是令人生畏的。此外,人們總是避免自己有汙點,因為他們不知何時會被召去發誓言。786年在盧卡的公爵面堑谨行的一次審判中,名德伍斯多納(Deusdona)的聖安吉洛堂執堂(imcubent)神,就受到另一位神的指控。者指控德伍斯多納將堂的管轄權轉授給他,就竊取了相關檔案,因為德伍斯多納想把堂轉他人。德伍斯多納強烈否認他做過此事,聲稱士阿爾珀圖斯(Alpertus)同時在堂供職,是他想將之據為己有;他,德伍斯多納,曾經建議他取得檔案並將其銷燬。

並且這個士阿爾珀圖斯偷走了檔案,帶給我說:“這就是你我拿走的檔案,現在把堂給我。”但我告訴他:“如果你不毀掉這個檔案,我不能將堂給你。”我這麼說的時候,士阿爾珀圖斯當著我的面,把檔案給了一位路過的不列顛朝聖者,這個不列顛人當著我們的面把檔案扔火裡燒了。14

不出意外,檔案在審判時經常遺失。同樣,檔案存在時,它們的有效也經常受到質疑,因為那個時代偽造檔案並不困難。此言不虛,查理的一部法令集中規定,被釋放的隸,除了他的自由許可證及該檔案的有效證明,沒有其他證據能實際證明他已被自己的主人釋放。要與另兩份由同一公證人簽署的檔案相比較才能證明,“公證人必須是被這一地區居民熟知且接受的人”。15

證 人

與書面檔案相關的神聖意味著,最頻繁的程式也包括召喚證人。召喚可能不是恰當的詞語,因為不是法官召喚證人,也沒有法律強行規定要呈上證人。普遍的觀念是爭執的一方,通常是被告而不是原告,被要證明己方的正當;隨,法官會給予他一次休,讓他換取保釋以提供其宣誓的證明。審判的結果取決於出示證據並證實證據的能,可以預計,這裡會牽涉許多隱藏的謀。審判中並非沒有令人譁然的戲劇情節(coups de théatre),因為曾聽說過證人在對事件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被當事的一方煞費苦心地說而臨時供述的情況。16

(17 / 36)
查理大帝(出版書)

查理大帝(出版書)

作者:亞歷桑德羅·巴爾貝羅/譯者:趙象察 型別:東方玄幻 完結: 是

★★★★★
作品打分作品詳情
推薦專題大家正在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