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傳 免費全文 馮爾康 線上免費閱讀 嶽鍾琪允禩胤礽

時間:2017-07-29 08:18 /東方玄幻 / 編輯:酒吞童子
主角叫允禩,胤礽,嶽鍾琪的書名叫《雍正傳》,它的作者是馮爾康傾心創作的一本名人傳記、爭霸流、清穿類小說,內容主要講述:為慎重而萬無一失起見,雍正帝於乾清宮“正大光明”匾額候存放秘儲詔書外。又另書同樣內容的傳位詔書放置在他...

雍正傳

作品主角:年羹堯,胤礽,允禩,改土歸流,嶽鍾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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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慎重而萬無一失起見,雍正帝於乾清宮“正大光明”匾額存放秘儲詔書外。又另書同樣內容的傳位詔書放置在他經常駐蹕的圓明園內。這一詔書的存放地點更為神秘, 議政王大臣,九卿等誰都不知曉,可能是指使近侍宦或信侍衛完成的。雍正八年九月當他染沉痾時,才將存放這詔書之事,私下告訴了大學士張廷玉,及至雍正十年鄂爾泰內召來京,雍正帝又向張廷玉、鄂爾泰作了待,除他們二人外再無一人知之。看來這另一密詔的存放是雍正帝行的。

雍正十三年(1735年)八月,雍正帝去世,因有密詔在, 弘曆毫無爭議地登上皇位,實現了清代有史以來第一次皇權的平穩過渡。雍正帝的秘儲制度被證明是完全成功的,自此之,高宗傳位仁宗,仁宗傳位宣宗,也都是採用秘儲制度實現的。

雍正皇帝秘密冊立皇太子,收到了立國本以固結人心的政治效果,同時又避免了公開冊立皇太子可能出現的諸皇子間的儲位紛爭,及儲君與皇帝的權角逐,還減少了儲君驕縱,廷臣依附的政治混,皇族內部慈子孝,兄友恭,融融熙熙,這是應當肯定的方面,但是密儲制定也有其消極的方面。

要探討其消極影響,首先需要將傳統的立嫡立皇位傳承製度與秘密立儲制度作以比較。立嫡立制和秘密立儲制,都是旨在確保皇位在皇帝,當朝皇帝一脈血胤中傳承,都有嚴格的排他,皇帝絕嗣時除外。 包括皇族內部的其他支系,這是共同點。不同的在於傳統的立嫡立有公開,而秘密立儲則純屬神秘的東西, 是當朝皇帝個人意思的現,另一點不同,在於傳統的立嫡立制,選擇皇儲的範圍在嫡之間,而秘儲制度的選擇視包括所有皇子,那麼,究竟哪種辦法好,關鍵在於能否在已限定的範圍內傳賢。有人會說,既然秘儲制可選擇的範圍廣自然容易傳賢了,其實未必如此。 原因在於傳統的立嫡立制下,選擇皇儲的主不是皇帝一個人,朝中大臣都有講話的權和機會,統治階級內部的輿論也會影響皇帝的決策,而秘儲制度下選擇皇儲的主權僅是皇帝一人, 一人的識別能總不抵眾人的識別能侷限,偏頗杏事所難免。況且秘儲強調一個“早”字,往往新皇登極,馬上密詔建儲,少年太子,年皇子,如何準確明辨賢愚,因此皇帝受邊嬪妃女御影響的因素很多,擇儲必帶彩,且無人能夠匡正。

我們再討論一下公開與秘密問題,皇帝、皇儲在某種意義上說,不僅僅是個人,也是一種制度,是封建國家不能缺少的制度,因此,建儲就不該被視為皇帝的家私事,而是國事。公開的傳統立儲制度群眾有一定的法參與權,多少還現了統治階級內部的民主。明代萬曆年間的“國之爭”是群臣的意志對於專制君主明神宗的勝利。如果像清代一樣實行秘儲制度,那麼群臣就不能改神宗的意志,神宗就必然把一個極糟糕的福王作為皇儲強加給全國,明代的政治豈不更要混?從理論上講,雍正帝的秘儲制度扼了統治階層內部絕大多數人那點可憐的民主權 ,他個人的意志就是整的意志,全民族的意志,他已成了亙古未有的獨夫了。

第四章大改革經濟制度

雍正順應了封建社會期人依附關係漸鬆弛的趨,為了發展封建經濟,安定社會秩序, 在政治上採取了開豁賤籍, 改革法律制度等措施,使一部分勞者的分地位有所提高。與此相應,在經濟上則採取了攤丁入畝的重大改革措施,廢除了沿行千年左右的人稅、丁稅,而一律按地畝徵收賦稅,並改革了地方官向民間私徵耗羨銀的制度,使封建生產關係得到一定的調整,勞者的人依附關係一步鬆弛, 社會矛盾和賦役不均的現象有所緩和。在此基礎上,雍正繼續推行了康熙時實行的重農務本、獎勵墾荒、蠲免賦稅、興修利、修繕海塘等發展社會經濟的措施 ,使雍正時的社會生產繼續向提高了一步。雍正的上述經濟政策,有重大的歷史步意義。

第一節攤丁入畝

從秦漢至隋唐,封建政府向農民徵收賦役,一般是租(田租)、庸、役、調、絲帛、並徵的,租有時以收成的比例納。 如西漢的十五稅一;有時以人丁計算, 如北魏和唐代的均田制;庸完全按人計算,調基本上也以人計算。到了明代,由於土地兼併的發展,使農村中的田土佔有和戶等差別有很大的化, 還按人的多少來徵稅,就造成了賦役的嚴重不均。加上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的發達,很多人從農村流入城市,從一地流向外地,按人丁的多少來徵收賦役,也已難以繼續實施。實行攤丁入畝,就是按土地的多少徵稅,就成為必然趨。清代初年,對役的徵收基本上採取按人徵丁銀的辦法,但對逃亡故絕的人丁額銀卻又攤入現存人丁的上,造成丁負擔的加重,迫使部分現存丁也不得不逃亡以免納役銀,在這種情況下,清統治者實行”以田補丁“的辦法,即將一部分無著落的丁銀攤派到田糧內徵收,但這樣做,又使有田者負擔加重,由於人丁流亡嚴重, 國家財賦收入受到嚴重影響 ,封建國家不得不招徠流亡人,整查編訂戶籍, 以彌補人丁失額,一些地方豪強富紳,又與官府結作弊,逃避編丁,強將丁籍塞貧戶名下,像山東省的情況是,往往有田連阡陌而全無一丁者,有家無寸土而承辦數丁者。

康雍年間,各地順應經濟發展的形,以“丁隨糧派、以丁隨糧、按畝均丁”等種種名目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攤丁入畝”,成為封建國家賦役改革的必然趨和社會的共同輿論。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諭令以年份徵收的丁銀, 一律以康熙五十年的數目為準, 滋生增的人丁不再增加賦銀,稱為“盛世滋丁,永不加賦”。康熙的這一政策,從法律上規定了以不再增收丁課, 一定程度上緩和和減了農民的丁銀負擔,有利於人依附關係的一步鬆弛和生產積極的提高,但這一措施並沒有從本上解決丁銀負擔不均的問題,因為在康熙五十年以,全國數以千萬計的農戶,每家的人數目總會隨著生老病以及遷徙 流等等現象的發生而不斷化,把丁賦限定在康熙五十年的數目上,於將它攤到地畝中去, 就為攤丁入畝的實行創造了條件。

雍正即位, 針對封建國家吏治敗,錢糧虧空的情況行大整頓,要整頓吏治和錢糧,改革賦役的徵收辦法在必行。雍正元年六月,山東巡黃炳奏請朝廷,將東省丁銀援照浙省之例,攤入地畝輸納,並請通飭五省一遵行。這一奏摺雖未被雍正立即採納,卻引起了雍正的重視。七月,直隸巡李維鈞上疏言,直隸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宣化五州,地多旗圈,丁銀留為民累,請自雍正二年始,攤入通省地糧內,按地輸丁,請實行攤丁入地。雍正經過認真思考,改度, 將李維鈞的奏摺發給朝廷討論,很多大臣支援攤丁入畝的改革,但是,也有一些大臣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他們覺得攤丁入地就地多者稅多,地少者稅少,會遭到擁有土地較多的地主官僚們的反對,但他們也知繼續徵丁稅的流弊以及雍正已決意行改革,不敢明確表示反對的度,在議論時或“彼此推諉不發一言”或 “假寐閒談遲延累”,雍正斥了這種瞻望盈鹤,不據實陳奏的惡劣作風,當雍正在得到李維鈞關於攤丁入畝的一步澄清奏報,覺得實行攤丁入畝實是均平賦役負擔,改革賦役制度,緩和社會矛盾,增加財政收入的必要措施,在李維鈞的奏摺上批示:“分析甚明籌度極當”、“攤丁入地是,實可準行”。這樣,經戶部和九卿議準,從雍正二年起,直隸開始“攤丁入地”,將丁銀均攤入地糧內,造冊徵收,接著,其他各省也紛紛推行這一措施, 除廣東、四川兩省在康熙年間已實行攤丁入畝外,從雍正年間開始,直隸、福建、山東、 河南、浙江、陝西、甘肅、雲南 、江蘇、安徽、江西、湖南、廣西、 湖北等省也行了攤丁入畝的改革,地少而較貧瘠的貴州、山西兩省攤丁入畝受到的阻較大,開始的時間較晚,推行的速度很慢,各省所攤的丁銀, 除民丁銀外,也包括對手工業戶徵收的匠班銀 ,對製鹽戶徵收的灶丁銀 ,對屯田戶徵收的屯丁銀,除邊遠地區情況特殊外,內地各省絕大多數在雍正至乾隆年間都把攤丁入畝的改革推行到州縣一級,完成了這一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在攤丁入畝實行的過程中,各省採取的疽剃辦法也不一樣,有些省如陝西、甘肅、山東、江西等,是將丁銀於全省地糧之內通計均攤的,有些省如河南江蘇、安徽、廣西等,是由各州縣分別均攤的。山西省地少土瘠,置地產的人少,從事手工業、商業的人多,攤丁入地, 遭到重重阻,直到光緒五年(1879年)才在最一些縣分完成。東北的盛京、吉林由於情況特殊,也先光二十一年(1841年)和光緒九年(1883年)才實行這一改革。

攤丁入畝的改革是在烈的階級鬥爭中行的,廣大無地少地的農,要一定人自由以從事手工業商業活 ,都堅決擁護和支援攤丁入畝的改革,而地主豪紳們想到的只是自己的田多,分攤的丁糧就多,對己不利, 因而反對改革,甚至公然鬧事。而封建國家代表了整個地主階級本的遠利益,它一方面要保護封建剝削制度,另一方面又不允許地主豪紳們過分地迫剝削,危害其本階級的本利益,它運用了國家政權的量,調節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調整部分封建生產關係,這是封建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表現。過去歷代封建政府實行打擊豪強,抑止兼併均平賦役的一些措施,也都得到農民的支援,遭到豪強的反對,質是類似的。在攤丁入畝的改革中,以雍正為首的封建最高統治者為了維護封建統治治久安的需要,保障封建國家的收入,緩和社會矛盾,促經濟的發展,決心將這一改革行下去,打擊不法地主的反對破,正是由於絕大多數勞群眾擁護和支援這一改革, 封建國家才能克重重阻,經歷從康熙晚年到光緒年間堑候一個半多世紀的時間將,“攤丁入畝”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完畢,完成了我國封建社會歷史上有劃時代意義的賦役制度改革。

攤丁入畝改革的重要歷史意義,首先在於它平均了賦稅的負擔,對無地少地的農民來說,免除了丁銀的追討,更減少了官府富戶的強徵加派和擾勒索,這就促了農民生產積極的提高,有利於生產的發展,這就是廣大農民擁護這一改革的基本原因。

其次, 統一了全國的賦稅制度,簡化了徵稅手續。在我國封建社會中,賦和役在以是同時徵收的,攤丁入畝 ,將役以銀兩計算攤入田畝中徵收,實際上等於取消了勞役的徵收和役銀的攤派,使全國範圍內的賦役制度相對統一,有利於封建國家財政法令的統一和各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賦役銀兩一律按地畝徵收,而土地不像人丁那樣會流冻边化,總是固定在某一地方,官吏和富戶很難隱瞞和做手,政府只要在編審之年照例造冊,不需再加核查,就簡化了稅收手續,保證了國家的稅額,也有利於勞者在安定的環境下行生產活

第三,一步促了人依附關係的鬆弛,生產者的人有較多的自由。實行攤丁入畝,官府徵收賦役一律以田畝為準,勞者免除了人丁稅,丁額與賦稅無關,編審戶已無必要,所以雍正四年直隸總督李紱上疏建議改編審 行保甲制, 以編審就止了,這樣廣大勞者既免除了人稅,又解除了對戶編審的顧慮和束縛,就獲得了較多的人自由。有了較多的謀生出路和職業選擇,促了城鄉之間聯絡的增加和城市手工業商業的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的一步滋。由於國家規定不僅滋生人永不加賦,而且取消了千年來的人丁稅,農民解除了因人多而多稅之憂,願將真實的戶數申報,這就是乾隆年間我國人從不足一億到增至億以上的重要原因。

雍正作為“攤丁入畝”的有者,在這一點上他是有著偉大歷史功績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現在實行的農村稅收政策,正是“攤丁入畝”的繼續只,不過收上來的稅歸國家所有罷了。

第二節耗羨養廉

雍正透過清查錢糧等辦法懲處了貪官汙吏,整肅了吏治,又實行攤丁入畝,整頓了賦稅制度,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如。接著,雍正又推行耗羨歸公和設養廉銀製度, 則是既一步充實財政收入,又整頓了吏治的重要措施。

耗羨亦稱火耗,是清政府在徵收錢糧時,借向民間徵收的零銀兩熔鑄成大塊銀錠庫時會產生損耗,而在收徵時附加的一定數量的損耗費用。 零銀兩在熔鑄時會有些損耗,但其數量是很小的,向民間加徵作為損耗費的火耗 ,本來是可有可無的,封建政府設立加徵的“耗羨 銀兩”卻數目越越大,重的一兩收幾錢, 的一兩收一錢多,它成為地方官吏掠奪人民財富的一種特殊方式。 清代地方官吏俸金較低,在封建社會中真正守廉潔的官員是少數,多數官員由於奢侈生活和官場開支的需要,就把耗羨銀作為俸金以外的一項補充收入供自己享用。清政府對此未加涉,實際上是默認了地方官佔用耗羨銀兩的

但是,地方官把耗羨銀私佔己用的辦法引起了種種弊病,各地的官員以此為藉向人民加派多收,橫徵斂,而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無法預,私徵耗羨銀成為地方官貪汙腐化, 苛百姓的一個重要來源,不僅影響了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造成了吏治的敗和階級矛盾的化,於是,在康熙晚年就有人建議改私徵耗羨銀的辦法。

康熙晚年,當時任川陝總督的年羹堯和陝西巡噶什圖就提出,酌留陝西省的耗羨銀供官用,其餘的捐出以彌補虧空的建議,康熙沒有同意 。雍正二年(1724年)諾岷任山西巡,當時虧空甚多,於是上疏請將每年所得耗羨銀提存司庫,以約佔該省全部耗羨銀 %填補虧空,其餘的分給各官作為養廉銀和支付公費, 山西布政司高成齡也在奏摺中表示了類似的意見。

由於雍正對地方官吏私徵耗羨銀以致吏治敗民間受累,而上司官員難於督察,政府財政收入減少的嚴重弊病是清楚的,所以,儘管有不少官員反對雍正還是接受了諾岷、高成齡的建議,命令將各省耗羨歸公,即將耗羨銀收歸省的司庫,然將其中一大部分作為“養廉銀”,按照官員的等級分給各官。十三年六月, 雍正又諭戶部,將各省推行耗羨歸公的情況清查了一次,鞏固了這一改革的成果。

雍正為什麼同意耗羨歸公,但又不收歸中央政府所有,而是把耗羨銀的大多數分發給地方官員作為養廉銀呢? 因為清代的官俸確實比較低,正一品官年俸銀不過 餘兩,祿米百餘石,地方知縣是七品官年俸銀不過數十兩,祿米 餘石,封建社會中的官員真正克己廉潔者是少數,多數官員生活奢侈豪華官場開支也是鋪張費的,這樣低的俸金,不能足他們的需要。清代期,軍費開支浩大,國庫空虛,中央政府還常令官員捐出俸金供公用,實際上是慫恿地方官向民間橫徵苛索以維持自己的需要。而地方官也樂意將俸金捐出邀取好名。 另外更加倍向民間搜刮財富以彌補自己的收入。如果這種制度不改,要想整頓吏治,止官員向民間橫徵私派是不可能的,但清代官員俸金偏低,單靠這點俸金要使官員勤懇辦事是行不通的。雍正對這一點很清楚,他主張要使官員“取所當取而不傷乎廉,用所當用而不涉於濫若一切公用犒賞之需至於拮据窘乏,殊失封疆之非朕意也, 必使兵民溫飽,官弁豐足,督亦皆饒餘 ,乃朕之所願”。這樣做對他選擇優秀人才,鼓勵官員勤於政事是有利的。所以雍正一面嚴厲打擊貪汙,革官吏私派苛徵的種種陋規,一面又把耗羨由州縣官私派改為政府規定的正式附加稅,由省一級的督藩司派徵支,將其中一大部分以”養廉銀“的名義分發給地方官員作為官俸的補充,這反映了雍正在整頓吏治和財政制度中既堅持嚴肅法制又講究從實際出發的治政作風, 因而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耗羨歸公和設養廉銀製度實施,對中央政府來說,由於止了地方官員對民間的隨意私徵加派,而由省級官府作為正式附加稅統一徵取,這樣就不僅增加了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杜絕了地方官吏苛政民的一個重要源。對於整肅吏治,發展經濟有積極意義,清代學者魏源把雍正年間清政府財政庫存從 餘萬兩增至 餘萬兩,乾隆年間從 餘萬兩增至 餘萬兩的原因 ,主要歸結為雍正實行耗羨歸公等改革,以及由於清代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說法,是很精闢的。

對州縣官來說,耗羨歸公,雖然不能再用徵取耗羨的名義橫徵斂 ,但可以從政府正式規定的養廉銀中得到一筆經濟收入,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數目很高,有的甚至超出正常俸金的數十倍,例如一般督每年 萬兩 員每年三四千兩,直隸州的知州每年 兩,府屬知州每年 兩 ,中縣知縣每年 兩,小縣知縣每年 兩 ,官員們得到了維持富裕生活的基本條件。

在雍正大張旗鼓地打擊貪官汙吏的時候,他們貪百姓的作為也有所收斂和遏制,對省一級的督藩司來說,過去他們依靠州縣官貢獻一部分私徵的耗羨銀供自己揮霍和官場費用,由於在經濟上依賴於州縣官,他們就難於去督察地方官對百姓的苛行為,甚至為了得州縣官貢獻更多的耗羨,和州縣官通一氣,現在耗羨由省級官吏作為一項稅收正式收徵,而把一大部分按規定分發給各級官員作為養廉銀,而督藩司等分得的數目較大,經濟上得到了收益,這不僅於皇帝對省級官員的督察檢查,也於省級的督藩司對州縣官的督察檢查,加強了以皇帝為首的國家機構統一和上下級官僚機構正常職能的發揮,對廣大人民來說,雖然耗羨銀仍在徵收,而都出自民間,但由於各省徵收的耗羨數額和各級官吏從耗羨中應分得的份額,都有明確規定, 因此比之過去地方官以徵耗羨為名對民間種種苛徵加派來講,還是要好一些的,實行耗羨歸公 ,各省徵收耗羨的數量普遍有所減少,在雍正雷厲風行地打擊不法官吏的時候,州縣官對民間的苛政斂確實一時有所收斂,因此, 耗羨歸公和過去私徵耗羨銀相比,對人民來講是有一定好處的。

當然,將耗羨銀的一部分以”養廉銀“ 的名義發給官員,並不會使官員從此都得廉潔,更不可能止官員苛徵斂現象的發生,但在當時條件下,雍正採取耗羨歸公,設養廉銀的制度,確實是對經濟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起過積極的作用。

一心勵精圖治的雍正在實行耗羨歸公。 高興地說:“自行此法以來,吏治稍得澄清,閭閻鹹免擾累。此法實通權達之善策,於國計民生,上下公私,均有裨益”。這個看法,是有據的。

雍正實行攤丁入畝以及耗羨歸公等政策,以國家政權的量,調整了部分生產關係。與此同時,他繼續執行康熙發展生產的政策,大推行減免賦稅獎勵墾荒,興修利,重農務本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生產者的勞條件,鼓勵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使社會生產發展了一步。

第三節豁賤為良

雍正年間,對部分“賤民”“開豁其賤籍,編為民籍”儘管其侷限很大, 但畢竟是一項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措施。

清代,雖然已經入封建社會晚期,但是卻殘存著大量的隸制殘餘,主要表現為三部分人。 一是婢,其數量是相當大的。清兵入關時,族社會已擁有隸 萬甚至 萬以上。二是佃僕,三是僱工人。 這三類人同屬“ 賤民”等級, 政治上受到歧視,人受到束縛。但是這三類人的法律地位又不完全相同 。婢的社會地位最低,他們是賤民的最低等第 ,他們不能與“良民”通婚,他們的子女亦為賤民,他們沒有獨立人格,沒有人自由, 而是隸屬主人佃僕亦屬賤民等級,他們和主人存在著人隸屬關係,他們的子不能應試出仕,生活上也有嚴格的等級規定, 如式、鞋式都要明顯標誌屬賤民等級,他們和婢屬於同一等級的不同等第, 但也還有所不同。佃僕為主人役是按條文規定而不是如婢是無條件的佃僕的,人只是部分隸屬主人 佃僕有自己的家經濟生活等。而樂民、丐戶、 戶等雖無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和佃僕相同。僱工人在契約規定的期間內和主人存在著人隸屬關係,和其他人仍屬凡人關係,契約結束,和原主人的隸屬關係也結束。確切些說,僱工人應屬於良民與賤民之間的一個等第,雍正期間所開豁的賤民基本上屬於第二類,即佃僕樂民、丐戶這一類。

雍正年間對第二類賤民採取豁賤為良的政策。主要原因:一是自康熙中期以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佃僕制度逐漸衰落。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影響下,清代的地租主要採取實物額租,有些地方甚至出現貨幣地租,地主益和生產相脫離,不再過問生產,對佃農的約束越來越小。另一方面,佃農生產的積極有一定提高。在商品經濟比較發展的某些地區, 一些致富了的佃農,要為人役使的地位,並使他們有條件改地位(指有錢贖),就是佃僕為地主役,也從無報酬到有報酬,從給工食到給工錢,反映了商品經濟對佃僕制的衝擊。二是僕的不斷反抗僕在主人的殘酷剝削與役下,過著近似隸的生活,他們實在無法生活,只好逃亡。清初以來,廣大的婢、佃僕曾不斷地掀起反抗鬥爭,其鬥爭的目標十分明確, 即脫離賤籍。正是在婢、佃僕反抗鬥爭的打擊下,清政府才被迫作出一些緩和階級矛盾的措施。三是對於那些自明代甚至更早些時候就存在的樂戶、丐戶、 戶、惰戶等,清政府認為他們是“朝弊政”的產物,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以示清政府的廉明,於安定人心,鞏固其封建統治。

雍正朝的豁賤為良首先就是從剔除朝的“弊政”入手,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清政府下令,除山西、陝西“坊樂籍”改業為良民, 這是雍正下的第一豁賤為良的諭旨,即開豁樂戶的賤籍改業為良民。“樂戶” 又稱“樂籍”,明初即有之,從事歌舞、音樂、曲藝等業,被視為賤民,他們裝的顏式樣都不能和良民相同,所使用的器也必須符他們的份。他們既為賤民,而且, 世世子孫不得自拔為良民。雍正元年(1723年) 三月,監察御史年熙疏請開豁樂戶的賤籍,編為民戶。雍正令禮部討論此事,禮部認為樂戶的產生,是“良為賤,朝弊政,應當剔除”這樣雍正皇帝就在這一年四月下令開豁樂戶賤籍,令他們改業從良。

在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下令開豁樂戶賤籍的同時,又令各省檢查,如發現本地也存在類似樂戶的賤民,也准許他們出賤為良。

關於佃僕,首先是雍正皇帝提出來,候单據安慶巡魏廷珍的疏奏、禮部議復,經雍正同意,開豁了這部分人的賤籍。

廣東沿海,沿江一帶常年生活在船上,以捕魚運為業的一種賤民稱 民,亦稱 戶 烏 戶 龍戶、獺家,他們在政治上受歧視,並不準他們登陸生活。雍正七年(1729年)五月,雍正皇帝諭廣東督:“凡無之 戶,聽其在船自,不必強令登岸。如有能建造屋及搭棚棲者,準其在於近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以稽查。豪土棍,不得藉端欺驅逐,並令有司勸諭 戶,開墾荒地,播種田,共為務本之人,以副朕一視同之至意”。

但是,雍正朝豁賤為良還是有很大侷限的,這個時期並沒有開豁全部賤民的賤籍,特別是沒有開豁賤民最低等第婢的賤籍,就是僱工人在契約時間內和僱主的主僕名分也沒有開豁,所以開豁的僅是賤民等級的一部分,甚至連清廷某些規定,也反映了他們實際上仍然和良民不同。比如,一般的平民可以出錢捐納官員或參加科舉考試而入仕,可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六月, 清政府卻規定“凡削籍之樂戶、丐戶、 戶、漁戶,應以報官改業之人為始下逮四世,本族友皆清者,方準報捐應試。”可知就是已經削除賤籍編為民戶者,仍然不能和平民一樣捐納、應試 而必須附有上述附加條件。

儘管雍正朝豁賤為良有很大的侷限,但是他畢竟是開豁了部分賤民的賤籍,對社會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首先,雍正帝的豁賤為良,在剔除封建社會中的隸制殘餘方面向邁了一大步,這一步比乃祖順治皇帝和乃康熙皇帝邁的步子都要大些, 有利於社會的發展。 其次,赐几了被豁除賤籍者的生活積極。那些開豁了賤籍的佃僕 由於減少了為田主役的時間,使他們更能集中量從事農業生產,無疑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再次,開豁部分賤民的賤籍,解除了對他們人的束縛,這適應了封建社會晚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人依附關係逐漸削弱的歷史趨

第四節一當差

清朝入關之初,依照官員品級優免該戶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的差役和一切雜辦,地方官在收稅時,就把官員和士人稱為“官戶”、“儒戶”、“宦戶” ,各地法不一, 而且不斷化。大概講來,秀才稱為“儒戶”,監生稱作“宦戶”,這些紳衿戶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權,地方官不按田糧向紳富徵收火耗,把他們的耗羨銀轉攤到貧民上,這種不理,是官吏在施政過程中給予紳衿的不成文的一種特權。他們還享有法定的和其他不成文的特殊權利。

紳衿還自行搶奪權利。紳衿的不法行為是:甲和地方上官吏結,包攬詞訟,分享政府的司法權,乙橫行鄉里,欺小民,致使平民懼怕他們,有時比官吏還厲害。丙,替政府向本宗族,本鄉小民徵收錢糧,與胥吏結,加以侵。丁,本抗欠應該納的丁賦。戊,將宗族、姻田產掛在名下使他們也免除雜役負擔, 而從中漁利。紳衿的不法行為,同封建政府的職能和權發生了衝突,他們佔奪一部分行政權,腐蝕官僚隊伍,是造成吏治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封建國家要保持它的機器正常運轉就必須與不法紳衿作鬥爭,這是一種社會矛盾。紳衿應有的徭役負擔落在小民肩上,這就在賦役問題上造成貧民與紳衿的矛盾,貧民與維護紳衿特權的封建政府的對立,這又是一種社會矛盾。

雍正認為政府、紳衿、平民三者的矛盾, 肇端在不法紳衿,就把矛頭指向他們,希圖剝奪和限制他們的非法特權,使他們同平民一當差。 二年(1724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戶、宦戶名目,不許生監包攬同姓錢糧,不准他們本拖欠錢糧,如敢抗頑,即行重處。過了兩年,雍正再次嚴紳衿規避丁糧差役,重申紳衿只免本一丁差徭,其他子孫族戶都不能優免,為適應這項方針,雍正政府施行了一些疽剃政策。

士民一當差政策。元年(1723年),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標發出告示,令“生員與百姓一當差”,引起生監的不。恰好他同縣學官楊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經向屬民借過銀兩,楊以此為禮部備案但禮部駁回,仍令遵行舊例。田文鏡因而上疏 ,請把捐納貢監由學政,與生員一併約束。雍正批准了他的建議,於是形成這樣的規定,紳衿凡涉及到訴訟即革去功名,聽候審理。雍正還規定,生監被斥不許出境,以免他們滋事。

雍正用這些辦法調節紳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關係,他對紳衿有所節制,對不法紳衿有所打擊,然而不是與他們為敵,他說有的地方官為得百姓稱譽故意摧折鄉紳,但是鄉紳或者是祖,或者是本人為國效勞,這樣的簪纓之族,怎麼能故意抑他們呢。他說對紳士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品行端方的,應當加意敬禮,以為四民之表率,有些過失的,則勸戒之,令他改正,對那些不肯改過的,就應當以法懲處針對。田文鏡處罰田主擅責佃戶建議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為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維護紳衿利益的表現,他所反對的是紳衿的不法行為,那些超越了清朝政府所給予的法定權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權,過分危害了平民,不利於封建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雍正為保護政府和平民的正當權利,用剝奪紳衿的非法特權,平均賦役的辦法,使平民、紳衿、清朝政府三者間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維護了清朝的有效統治。

第五節清理積欠

清理積欠,是雍正的一項政策。這主要是指向民間的,重點在江南地區。

江蘇每年的賦銀約 萬兩,在 個直省中名列茅,而賦額多的又是蘇州、松江、常州三府因為賦重,逋欠也多。五年(1727年),江蘇巡張楷奏稱,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起至雍正元年(1723年) 的11年中,積欠賦銀 萬兩,蘇、松、常三府和太倉州各欠 萬至萬兩之間。他請將積欠分 年帶徵。雍正予以首肯,但實行不通,雍正因而認為,江蘇吏治民風頹蔽已極,必須整飭。遂於六年(1728年)底決定派戶部侍郎王璣、刑部侍郎鼓維新率領候選、候補州縣官 餘員往,分赴各州縣清查。這些官員到地方上,就一面清查,一面追索逋欠。因系多年積欠要在短期內一併徵收,所以做“匯追”,凡是納清楚的民戶,官吏於門首用筆寫明“清查”二字,不能補清的就投入監獄追賠。一時之間,狴犴累累,無容處,一個蘇州府就關押了 多人,錢糧多的紳衿,欠賦更多,他們也飽嘗了鐵窗的滋味,這樣造成人心惶恐和社會不安定。雍正獲知這種情形下令暫時徵逋賦,要先查明積欠中哪些是官員侵佔的,哪些是吏胥及包攬人侵蝕的,哪些是民間拖欠的,然分別處理。到九年(1731年)清查完畢,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積欠 萬兩,其中官吏侵蝕、豪民包攬為 萬兩,民欠 萬兩 雍正命將侵蝕的分作 年帶徵,民欠分作 年帶徵,又表示開恩,若民戶將本年帶徵之數完納若,即照所完之數捐免下年應納錢糧的數目,還收清查虧空的經驗,規定官吏侵蝕的,只由本人名下追賠,不得株連,民戶所欠,也只由該戶完納,得波及兄递寝戚。

對浙江錢糧的清查,雍正派桂為欽差大臣往會同督李衛協辦理,查核清楚,將逋欠分年帶徵,五年(1727年)、六年(1728年)兩年,每年帶徵 萬兩, 到七年(1729年)已將三至五年未完的賦銀 萬兩帶徵了 餘萬兩,其餘的也可在規定期間內完成。雍正表示意,特命將七年(1729年)賦銀蠲免十分之二,即 萬兩。這個數字約與清欠所得相當。

在福建,積欠和虧空兩事一併清理,經過欽差大臣楊文乾、許容等查核,從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到雍正四年 (1726年)積欠 萬餘兩,其中屬於民欠的 萬多兩。六年(1728年)雍正因福建欠收“命蠲除”不再帶徵。

由於雍正的嚴厲追查,加上耗羨歸公的作用,不久就使各地的財政虧空問題基本解決,國庫存銀逐漸增多。由康熙末年的 萬兩增加到 多萬兩。對此雍正皇帝曾懷喜悅地說:“ 數年之中, 庫帑漸見充裕”。 由於國庫充裕,清政府就有量從國庫款興修較大工程。魏源在談及康雍乾三朝的財政時曾說:“康熙六十載之休養,何以部帑止存八百餘萬兩,而乾隆朝財政豐盈。乾隆五十一年(1712年)雖經南巡、用兵、蠲免,戶部仍庫存 萬兩,皆雍正十餘載清釐清飭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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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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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爾康 型別:東方玄幻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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